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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法令不容恣意误解

萍乡新世纪泌尿专科医院     发布时间:2010-08-03    来源:未知
  1999年3月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,书名是《性的题目》,作者是李银河女士。该书将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性犯法举动,根据“有无受害者”这个标准举办分类,功效把性犯法分为“有受害者的违法性举动”和“无受害者的违法性举动”两类。本文作者以为,这种分类要领长短常错误的。其详细默示,简述如次。   第一,分类的功效题目。既然因此“有无受害者”为标准对性犯法举动举办分类,那么,分类的功效便应该是“有受害的性犯法举动”和“无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”等两类性犯法举动,不应该避重就轻地把性犯法举动说成“有受害者的违法性举动”和“无受害者的违法性举动”。犯法举动和违法举动在刑法中是有严厉边界的,既不能把犯法举动缩小而说成违法举动,更不成把违法举动强调而说成犯法举动。《性的题目》的作者自称研究过中国刑法,理应无此过错。   第二,有犯法必有受害者的题目。对这种所谓“无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”人们乍听之后,也许要犯法糊涂:既然是犯法举动,怎么会没有受害者呢?这岂非天方夜谭么?从刑法的角度来说,既然是犯法举动,那就必然有受害者。犯法举动侵陵的益处也许是国家益处、社会益处、集团益处或个人私家益处,是以受害者便也许是国家、社会、集团或个人私家。怎么能说“无受害者”呢?这里说的是“有犯法必有受害者”的题目。另一个题目是,“无受害者”在刑法上意味着“无社会风险性”,而“无社会风险性”的举动在刑法上绝对不会构成犯法的。这里说的是“无受害者必无犯法”的题目。《性的题目”提出的“无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”题目便是这里要说的第三个题目即“无受害者也有犯法”的题目。在这三个命题中,前面两个是精确的,而后头这个却是错误的。   第三,受害的标准题目。《性的题目》的作者在该书第44页说,中国现行刑礼貌定的有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只有三种,这便是“强奸、淫乱少女和凌辱妇女这三项罪名”。为什么这三个罪名有受害者呢?“受害”的标准是什么呢?该书作者都没有说。但该书第66页在评论争吵无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时,说了这样一句话:无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“不像强奸、偷盗、抢劫等犯法那样,拥怀孕体或个人私家财产受到危险确当事人”;又该书第79页也是在评论争吵无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时,嗣魅这类犯法没有加害“他人的人身权力亲睦处”。由此可见,受害的标准是:有无身材受危险或个人私家财产受危险确当事人。这个标准固然是错误的,本文稍后将举办评析。此刻,我们就借用这个标准来考查一下中国现行刑法中到底有几何种“有受害者”的性犯法举动?看看是不是只有强奸、淫乱幼女和凌辱妇女等三个罪名?本文作者以为,在刑礼貌定的13个罪名的22本性犯法的罪名中,根据《性的题目》的作者所设立的这个低标准,也应有8个罪名属于“有受害者的性犯法举动”。为了便于研究现将这22个罪名先容如下:   1强奸罪(刑法第236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勒迫可能其他手腕强奸妇女的”)。  2淫乱幼女罪(刑法第236条规定:“淫乱不满十附近岁的幼女的”)。  3逼迫猥亵、凌辱妇女罪(刑法第237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勒迫可能其他要领逼迫猥亵妇女可能凌辱妇女的”)。  4猥亵儿童罪(刑法第237条规定:“猥亵儿童的”)。  5暴力干与干预干预婚姻自由罪(刑法第257规定:“以暴力干与干预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的”)。  6重婚罪(刑法第258条规定:“有匹俦而重婚的,可能明知他人有匹俦而与之成婚的”)。  7破损军婚罪(刑法第259条规定:“明知是现役甲士的匹俦而与之同居可能成婚的”)。  8聚众***罪(刑法第301条规定:“聚众举办***勾当的,对重要分子可能多次介入的”)。  9引诱未成年人聚众***罪(刑法第301条规定:“引诱未成年人介入聚众***勾当的”)。  10构造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8条规定:“构造他人卖淫的”)。  11强制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8条规定:“强制他人卖淫的”)。  12帮忙构造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8条规定:“帮忙构造他人卖淫的”)。  13引诱、容留、先容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9条规定:“引诱、容留、先容他人卖淫的”)。   

(责任编辑:清风隐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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